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区,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矿区内有地方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煤炭资源整合区(含分类处置区、中小型煤矿整合改造区等)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将煤炭资源整合区规划委托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