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二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报单位应在统筹兼顾资源状况、技术经济、开发合理、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矿区开发主体企业的建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