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一章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 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