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