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