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中、小学校周围;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