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