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七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