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