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万元以上的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