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