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