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