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