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