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