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