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