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