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