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