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