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