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