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

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