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