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烈士评定机关。通过复核的,由烈士评定机关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评定的烈士,由其直接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