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