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四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