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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公布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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