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4年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一次排查,建立排查档案。对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4年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一次排查,建立排查档案。对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