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省级以下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根据其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