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