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烈士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