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烈士光荣证》制作和发送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烈士光荣证》发放、补发和持证烈士遗属信息登记、变更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 烈士证书管理档案是烈士档案的一部分,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