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与“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组织。灾害事故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