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章 部门协调 第二十四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部门协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派遣医疗队,救治伤病员;负责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对外宣传口径;承接上级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分配的任务。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