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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援,系指因灾害事故发生人群伤亡时的抢救治疗工作。 第三条 对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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