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三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