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六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15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