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实验的目的;

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实验过程;

实验结果;

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