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