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三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六节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