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五条 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医学伤害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