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留

对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得提出一般保留。但根据本条或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可提出特殊保留。

任何一国在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托保存的同时,可就下述具体事项提出保留。

附录一、附录二或附录三中所列举的任何物种;

附录三中所指的各物种的任何部分或其衍生物。

成员国在未撤销其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保留前,在对该保留物种,或其一部分,或其衍生物进行贸易时,该国即不作为本公约的成员国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