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
“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
“标本”指:
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
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
“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
“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 某个国家;
“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
“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
“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