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约之修改

秘书处依至少1/3成员国提出的书面要求,可召开成员国大会特别会议,审议和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此项修正案应经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2/3多数通过。此处所谓“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系指出席会议并投了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的成员国将不计入为通过修正案所需2/3的总数内。

秘书处至少应在会前90天将建议的修正案的案文通知所有成员国。

自2/3的成员国向公约保存国政府递交接受该项修正案之日起的60天后,该项修正案即对接受的成员国开始生效。此后,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递交接受该项修正案之日起的60天后,该项修正案对该成员国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