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 演出经纪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