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为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为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