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
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进行内容自审,保证演出内容健康合法;
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
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进行内容自审,保证演出内容健康合法;
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