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缴纳 第十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缴纳 第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