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